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6-03-20 14:11  

中医校字[2010]182号

湖北中医药大学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传承工作,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和科研人才,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探索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和推广应用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我校从2010年起开展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以下简称名医工作室)建设。

第二条 根据《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特制定学校名医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通过项目实施,建立一批规范的具备较好条件的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包括名老中医临床经验示教诊室、资料室和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共享平台),整理、推广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探索名老中医诊疗疾病经验和学术思想传承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逐步建立名老中医典型医案共享平台,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中医临床和科研人才。

第四条 工作室建设主要包括名老中医临床经验示教诊室、名老中医示教观摩室、名老中医资料室(阅览室)。诊室均安装单向玻璃,音箱录制和同步传送系统,示教观摩室配备同步传送接收系统,能容纳30—50人进行实时观摩、病例讨论及学术交流,资料室(阅览室)用于名老中医专著、学术论文等资料收藏、整理和临床研究原始资料、档案的保存,可供5—10人同时进行计算机检索。

第五条 名老中医研究型继承工作主要包括:结合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重点选择名老中医平时擅长治疗的3—5个常见病、疑难病进行系统的总结研究,形成相应的临床诊疗方案和方法,推广应用于临床。

第六条 临床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包括:对名老中医临床资料,重点是回顾性临床资料进行挖掘整理研究,提炼形成临床思想,出版专著等。

第七条 培养临床、科研人才工作包括:通过临床研究总结,结合名老中医传承指导和现代科研分析,建立起中医临床科研一体化的机制,逐步探索形成有效的中医临床科研方法,提升临床医生的诊疗水平和科研能力,促进中医临床和科研人才的培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家遴选基本条件

(一)是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二)有丰富、独到的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是学科带头人或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中医临床实践,并积极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工作;

(四)同时承担省级名中医工作室或相关传承工作任务的中医药专家优先考虑。

第九条 工作室团队及负责人应具备条件

(一)工作室团队由名老中医专家本人、工作室负责人,中医临床、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网络等多学科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年龄、专业和职称结构应相对合理,规模适当;

(二)工作室负责人应该热爱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与名老中医药专家专业一致,并由该专家推荐认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

(三)工作室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应优先考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或第一、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第十条 工作室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一)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二)单位领导重视,能够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工作室组织建立起一支由名老中医本人、中医临床、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网络等多学科工作者组成的团队,共同开展工作室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名老中医工作室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保障。制定工作室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落实有关职能科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名老中医工作室建设要求,定期召开工作室人员会议,研究和探讨工作室的工作情况。对工作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名老中医工作室的建设目标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分析和通报工作室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国医堂要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工作室的工作环境,为临床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每个名医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50万元,要建立有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工作室功能区域建设和条件改善、开展名老中医研究型继承工作、进行临床资料的整理分析、培养临床科研人才等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名医工作室实现依托单位领导下的负责人负责制。要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中医药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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